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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出台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农机化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江苏农机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广阔空间,必将推动江苏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
《条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部“四规章、四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省实际,对农机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从九个方面进行了立法创新,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从法律层面上加大了对农机安全监理和农机安全生产的扶持力度。《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江苏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全面监理、规范管理的新阶段。
一、确立农业机械的全面监理制度
《条例》授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为执法主体,并增加了执法职能,对农业机械分别采取注册登记、备案两种管理方式,实行全面监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报废回收及其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等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并规定:“购买使用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乘坐式插秧机、柴油机、机动脱粒机、农用挂车、饲料粉碎机,应当到县(市、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备案。”
二、安全生产投入列入政府预算
《条例》明确:将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培训和安全监理所需事业经费,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同时,规定: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培训和安全生产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为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机安全生产的投入,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安全纳入农机化各个环节
《条例》第七条:“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坚持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第三十七条:“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培训、技术咨询、安全教育、信息等公益性服务。”将安全这一概念延伸至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等各个环节,从源头上为农机安全生产把关,彰显了“以人为本”、服务“三农”的特色。
四、农机可减免多项规费
《条例》第三十九条:“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第四十条:“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按照规定免征养路费。”免交车辆通行费,目的是鼓励、支持农业机械跨区作业。除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按规定收取养路费外,免征养路费。收取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费、牌证工本费、驾驶许可考试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这些惠农条文有利于杜绝各种乱收费的行为,保护农民的利益。
五、农机保险不得拒保
农业机械事故是农业生产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机合作(服务)组织、农机户及广大农机手急切盼望享受保险的支农惠农政策。在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制度以来,少数地方的保险机构变相拒保,使得不少农机手颇有怨言。《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业机械相关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驾驶、操作人依照法律、法规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完善救助机制,降低经营风险。对国家规定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农业机械,开办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这一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应当办理交强险的农业机械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同时要求各地逐步将农机保险纳入政府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这将有利于化解农机事故风险,是农民平稳致富的有力支撑。
六、设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制度。
《条例》第三十条:“报废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到县(市、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报废手续后,可以凭报废凭证在购买列入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时优先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使用老旧农业机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增加事故隐患,不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一规定使得我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有法可依,有利于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保护农机手的人身安全。
七、鼓励、支持农业机械跨区作业
《条例》明确了鼓励、支持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措施,第三十九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跨区作业者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八、重新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条例》依法重新设定了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违反安全使用规定实施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主要分为四种:(一)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或者使用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予以没收。(三)未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严重违章驾驶造成事故的,吊销驾驶证。(四)驾驶(操作)报废或者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以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报废或者拼装的农业机械予以没收。
九、赋予先行登记保存权
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农业机械等证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赋予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权利,将有利于依法开展农机事故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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