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机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广大农民群众必不可少的重要生产资料。当前,我国农机产品整体质量、安全性、先进性、适应性、可靠性仍有待提高,农机质量状况不容乐观。个别地区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充斥市场,且屡禁不止,影响了正常农业生产,给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挫伤了农机使用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这不仅关系到农机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地位。
农机产品质量差的原因,关键是监管体系不合理,政府职能部门的引导、监管、执法不力造成的。目前,我国关于农机质量监督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各地农机管理条例等。
上述法律规定的农机质量监督执法主体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配角是农机主管部门,因此,存在重复监督或监督缺位的现象。
执法主体部门承担了全国几乎方方面面所有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执法等工作,执法范围太大,涉及产品太广,既管不了,也管不好。他们受人员、检测手段、技术水平、经济利益的制约,不可能有面面俱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无法胜任专业执法。如:质量监督部门虽有直属的检验机构,但他们检查农机质量时,大多选择检查一些表面项目,为了省时、省力、省心、省钱,基本上是通过眼看、耳听、手摸等感官检查,业界通常形容其为“公文包加五官加卷尺”检查法。工商部门根本就没有农机商品检测机构和能力,多数执法人员不了解农机的构造、工作原理和作用,也不了解相关标准,大多只会查查“三无产品”,如何有效进行农机质量监管呢?
农机是特殊的、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质量的好坏往往不是凭直观就能评判的,关键在于其实际工作性能、适应性、先进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因此,如果没有专业的农机技术人才、没有必要的检测手段和专用的检验设备,不深入田间地头进行耗时费力的实地检测,就不可能获取有价值的质量数据,也就不可能帮助企业分析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向企业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目前,法律给了执法主体部门“违法处罚权”,动辄就查封、扣押、罚款,这种做法有悖于《产品质量法》以整改、公告、复查、整顿为主,处罚为辅的立法宗旨。
长期以来,农机行政管理上“缺位”现象较为突出,农机部门虽然懂行,也是行业主管部门,但管不了,看到假冒伪劣,因没有执法权和处罚权,心有余而力不足。
如何把农机行政管理职能转到搞好执法监管上来,只有通过立法来解决。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管理法》,在该法中应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从现行法律法规看,这也是有法可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下转20页)(上接18页)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农业部是国务院授权主管农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农机质量安全负有重要的职责和任务。在1998年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务院授权农业部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由此,通过立法,争取将农机主管部门成为农机质量监督执法主体部门是有法可依的,是可能的。(信息来源:摘自2007年第3期《农机质量与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