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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指南
点击次数:2573     日期:2006-03-22     编辑:超级管理员

   根据省政府《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58号)要求,根据不同的农业区域和农业类型,结合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扶持建立30个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其中水稻生产机械化基地8个,园艺作物生产机械化基地13个,农产品加工机械化基地5个,畜禽养殖机械化基地4个。通过基地的不同经营主体运用农业机械,引导农民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技术,发展规模和集约经营,探索农业机械化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其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示范“窗口”。为做好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是农业机械化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农机化新技术的辐射源,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对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起示范和推动作用,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一)指导思想
  建设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技术为支撑,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农机化技术的组装集成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运行机制,促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

  (二)原则
  1、有利于农机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提高农机科技整体水平;
  2、有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势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3、有利于农业科技企业的发展与壮大;
  4、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5、有利于农业产业的改造与升级,提高广东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6、有利于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
  1、实现一批农机化技术的组装集成,解决一批影响基地及周边地区农机化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
  2、转化和推广一批农业机械化科技成果,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3、培养和吸引一批优秀人才,建立农业机械化技术培训与技术服务网络体系。

  二、基本要求
  1、示范基地及其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化工作要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基地建设有总体规划、具体目标、相应措施和经费保证,组织化程度较高;
  2、示范基地要求区域连片,主导产业明确,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商品优势,综合效益显著,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尽量与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优势农产品的开发等项目相结合;
  3、示范基地应具备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基础,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和投入力度,有较好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推广条件和能力;
  4、示范基地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机械化生产与标准化管理;
  5、示范基地要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制定规范的土地、资金、人才等规章与管理制度,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引进技术和人才、不断拓宽投融资渠道的运行机制;
  6、示范基地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7、基地建设单位要有技术实力较强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作技术支撑;
  8、示范基地要有明确的地域边界与规模,分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区来界定;
  9、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基地内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农机化培训,增强其农机化的意识,提高示范基地农机化的管理水平。

  三、建设内容
  (一)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
  1、建设内容
  在现有农机装备的基础上,购置或引进水稻生产全过程机械化的关键机具,开展试验示范和社会化服务。主要机具包括耕整地机械、播种设备、育秧设备、栽植机械、植保机械、灌溉设备、收获机械和干燥机械等。

  基地要重点联系种粮大户,实行优质优价订单收购,搞好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配套服务。
  配合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召开水稻生产机械化现场演示会。
  2、建设目标
  示范基地核心区的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

     (二)园艺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
  1、建设内容
  在水果、蔬菜、茶叶、花卉等园艺作物中,选择一类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农产品作为生产重点;
在引进国内外园艺作物生产机械化关键技术与装备的基础上,进行选型试验、消化吸收。重点示范和推广耕整、播种、育苗、移栽、植保、灌溉等环节的机械化装备。
配合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召开园艺作物生产机械化现场演示会。
  2、建设目标
示范基地园艺作物的耕整、栽植、植保、灌溉等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三)农产品加工机械化示范基地
  1、建设内容
  在广东优势农产品生产区,以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为基础,增加或完善加工生产线,配备完善加工设备;
  配合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召开农产品加工机械化现场演示会。
  2、建设目标
基地选定的优势农产品加工基本实现机械化;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2倍以上。

    (四)畜禽养殖机械化示范基地
  1、建设内容
  在畜禽养殖基地,通过增添或完善畜禽养殖机械装备,进一步提高畜禽养殖机械化的水平。
配合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召开畜禽养殖机械化现场演示会。
  2、建设目标
  示范基地内的畜禽养殖从生产到加工基本实现机械化。

  四、运行机制与组织管理
  (一)运行机制
基地建设要把政府指导、企业运作、农民受益作为一条运行主线。政府为基地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进行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并对基地内的企业进行监督,保障农民利益;企业作为基地建设的主体,接受政府的指导,合理配置资源和进行产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农民以土地、劳动力、资金等入股或通过与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等形式参与基地建设,接受技术指导与培训。
  (二)组织管理
  省级农机管理部门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和专家组。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基地建设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处理基地建设项目的论证、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设在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专家组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参与基地建设项目的论证、评审、考核等。项目管理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到示范基地检查基地建设和经费使用情况,作为重点加强和滚动管理的依据。
各基地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基地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指导基地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等。技术指导小组由农机、农艺技术推广骨干组成,对示范基地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五、项目申报与审批
  1、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同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一式五份(附件1)。
  2、地级市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提出初审意见后,择优推荐上报省农业厅。省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直接将申报书报送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查和筛选。
  3、筛选出的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五份(附件2)。
  4、省农业厅组织专家组和专家委员会以函审或会审、实地考察等形式对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和评审。
  5、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综合平衡后提出立项方案。
  6、立项方案经厅领导审批后,列入年度计划。
  7、项目实施前,承担单位必须逐级上报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五份(附件3),经省农业厅批准后,签订《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合同书》(附件4)(一式五份),下达项目经费,组织项目实施。

      六、项目实施
  (一)项目标牌
  项目批准实施后可在示范基地设置标牌,标明示范推广目标、主要技术内容和项目承担单位等。

  (二)执行情况报送
  地级市农机管理部门要经常以简报、网络信息、工作情况动态反映等形式向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年度12月25日前,将项目年度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年度工作总结,逐级上报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审核,然后报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具体格式另行制定)。

  (三)资产登记和档案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专门档案,对形成的资产逐项进行登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办法。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和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材料等,也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资产登记和档案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项目资金根据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及其《实施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主要由议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配套资金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和企业投资等部分组成。

  议案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所需的技术引进费、农机装备购置、研制费、试验费等,不能用作单纯的简单扩大再生产或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项目资金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经费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有权停止拨款直至终止该项目。

  七、监督检查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及时进行调整或终止项目执行:
  (1)配套经费和自筹资金、人员、材料等条件不落实,严重影响项目实施;
  (2)没有按照年度计划实施,没有完成年度考核指标;
  (3)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
  (4)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
  (5)逾期不报送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6)立项后半年或一个农业生产周期不能正常实行。

  对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提供书面报告,并报项目管理办公室核实备案,问题严重者将追究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八、保障措施
  1、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示范基地的支持力度
  要将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省和地方优先支持基地农机化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各级政府要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相关配套政策,努力为基地建设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2、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资机制
  在不断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逐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资机制;积极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进入基地投资建设。加强引导农户以土地、劳动力、资金等各种生产要素及以承包、入股等形式参与基地建设。
  3、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要加强引进和培养基地建设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尤其是懂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应通过建立新型的科技人才聘用制度,吸引从事农机化科研、教学和推广的优秀人才投身基地建设;应积极与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作,推动产、学、研结合;要重视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培养一批农民技术骨干和农民企业家。
  4、加强基地科学管理和制度建设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基地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基地建设有章可循。通过加强基地的科学管理与制度建设,形成有利于示范基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的机制与环境。

  九、项目评价与验收
  (一)评价与验收标准
  1、项目实施方案与合同书是基地验收的主要依据;
  2、机械化水平的具体指标应根据示范基地的类型,结合当地实际,专家论证后确定。
  (二)验收准备
  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验收。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自检,经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验收后,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主要包括:
  (1)项目实施方案与合同书(复印件);
  (2)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合同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措施,机具投入及使用情况,当地农民的认识和社会效果,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分析,存在问题及建议等;(附有关证明材料)
  (3)项目技术总结报告。包括实施方案、技术规范、技术应用对比试验和总结、机具操作规程等;
  (4)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的自检报告;
  (5)地级市农业(农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的验收报告。

  (三)检查验收
  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十、附则
  对不能按本指南规定及合同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和填报有关资料报表的,将予以批评、通报直至取消项目承担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本指南由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附件1: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附件2: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3: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4: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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