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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建设项目指南
点击次数:2170     日期:2006-03-22     编辑:超级管理员

  根据省政府《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58号文)精神,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区域优势和议案实施重点,择优扶持建立80个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其中水稻生产机械推广站40个,园艺作物生产机械推广站30个,综合推广站10个。主要内容:引进先进适用新机具进行推广,购置示范、推广、培训服务等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建设农机库房,强化农机技术推广职能和手段。为做好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与验收工作,特编制本《指南》。

  一、建设目标与内容

  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的建设年限为2-3年,建成后将负责本区域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咨询、培训与相关社会化服务,并结合本区域农业生产需要,提出合理的推广建议、制定与实施相关的推广措施,成为有机联系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生产企业、农机市场与广大农民的纽带与桥梁,成为农业龙头企业、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种养大户和农机专业户的技术支撑与合作伙伴。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创新的运行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机制,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1、水稻生产机械推广站
  在商品粮基地范围内,建立水稻生产机械推广站,建成为区域性的水稻生产机械化技术的试验推广基地、农民机手的技术培训与咨询中心以及代耕、机收、维修、零配件供应、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的龙头组织。所在商品粮基地的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2005年要达到40%以上,2010年要达到70%以上。

  2、园艺作物生产机械推广站
  围绕水果、蔬菜、茶叶、花卉、经济作物与设施农业等园艺作物的种植,建立园艺作物机械推广站,其所在区域2005年具有地方特色的大宗连片、规模化经营的园艺作物的耕整地、植保、灌溉等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有较大发展,2010年具有地方特色的大宗连片的园艺作物的耕整地、植保、灌溉等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3、综合推广站
  以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与农产品加工机械化水平发展为重点,建立社会化服务能力强、滚动发展能力强与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综合性农机技术推广站。其所在区域2005年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要达到40%左右,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主要生产环节、主要农产品加工机械化有较大发展;2010年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要达到70%左右,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主要生产环节、主要农产品加工基本实现机械化。

  二、申报单位的基础资格条件
  1、组织机构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归口当地政府部门管理,以农业(农机)系统中有一定工作实力与基础的管理站(所)、推广站、研究所、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为建设基础尤佳,也可与个别能力突出、信誉可靠的农机服务组织合作建设。

  2、资金来源
  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并具有相当的社会化服务创收能力。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的建设资金以自筹与议案扶持资金相结合为主,申报单位应积极向所在地政府申请配套资金以及吸引社会投资作为有益补充。

  3、人员配备
  申报单位现须有定编全职职工6人以上,其中专职农机技术人员4人以上,至少有2人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设施条件
  申报单位现须具备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与1000平方米以上的机具展示停放、保养维修与培训服务场地,能调配2000平方米以上的实际生产用田(塘、园)进行试验、示范。须配有推广服务工具车一辆,热线电话一部,计算机一台,并配备能满足当地推广服务工作需要的维修、宣传、试验与培训用具。

  5、推广手段
  申报单位须具备准确地把握本区域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技术与机具要求、及时地多方收集与选择先进适用的农机技术与机具信息、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提高广大农民接收与接受信息的能力;能组织召开本区域的农机技术、机具现场演示,并印发相关的技术宣传资料、图片;能独立或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农机技术、机具的试验、选型工作;能及时、准确地解答农民提出的疑难问题,能完成一般性的教育培训与维修服务工作;与相关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农机企业、服务组织保持经常沟通,并能及时相互联系。

  6、辐射范围
  申报单位须具备将推广工作服务、辐射到本区域所在的任何一个村落的能力,每一项推广工作的目标人群与范围,都须能辐射到全区域,并能与相邻区域中心进行优势互补的有机合作。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指南》填写《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地市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择优推荐上报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四、项目实施
  1、建设标准
  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建设必须以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注重四个结合,即农机与农艺相结合、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学、研、产、推”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本着需要、可能、效用及适度超前的原则,实施区域示范、整体带动,特色优先、重点突破,分步推进、协调发展的总体发展战略。

  2、总体规划
  按照办理方案报告的要求,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建设在前三年分步实施打基础,后五年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加速自我滚动大发展。指导思想是首先在具备建设中心(站)条件的地区先行一步,发挥先发优势,摸索经验、少走弯路、降低投资风险,建立亮点、树立榜样,上档次、上水平、创名牌,促动有一定基础条件但启动建设尚不成熟的地区创造条件、迎头赶上,调动后发优势。

  3、模式分类
  根据全省农机推广体系建设总体思路,按照各地经济条件和区域特色,分三个层次建设区域性推广中心:即普及示范型、推广服务型及外向效益型。以省站为龙头,市、县农机推广中心为依托,形成上下联动、区域辐射带动的立体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网络。

  4、实施的重点方向
  (1)辐射能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农机化技术情报和技术信息的传播,把农机化科技成果和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的实用技术,通过试验、示范、宣传、培训、传授指导和与技术相结合的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生产者产生新的思想,改变传统观念,更新知识,帮助认识和掌握技术,使之由点到面而应用于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当中。其辐射能力为本区域内所属的整个范围,并能与相邻区域中心形成优势互补。

  (2)服务能力。每年能有针对性地在全区范围内召开4场以上的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现场演示会,印发相关技术资料2000份以上,培训农机专业户及农民50人次以上,及时处理和解决常见的农机维修问题,与生产企业合作为农民进行三包服务,积极开展并指导农机专业户进行社会化作业服务,迅速增强自身的经济能力和扩大对社会的影响,充分发挥农机推广作用,有计划、分阶段地提高本区域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

  五、项目管理
  项目实施前,承担单位必须逐级上报实施方案(附件2),经省农业厅批准后,签订《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建设项目合同书》(附件3),下达项目经费,组织项目实施。

  省财政拨款的项目经费,采取分期下拨方式,根据每个项目进展情况按年度分批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根据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及其《实施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采取动态管理,由省农业厅农机化办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对未按实施方案与合同要求,达不到阶段考核目标,配套和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经农业厅同意,及时进行调整或终止项目执行。

  地级市农机管理部门要经常以简报、网络信息、工作情况动态反映等形式向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各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要建立专门档案,对形成的资产逐项进行登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办法。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和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材料等,也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资产登记和档案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六、验收与评价标准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农业厅农机化办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合同书与实施方案是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同时用“农业机械化作业程度、农业机械化综合保障能力及农业机械化综合效益”三个指标等权进行评价。其中水稻站机械化作业程度计算方法: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机耕水平+机栽水平+机植保水平+机收水平+机(电)排灌水平)÷5。由于各地农业机械化发展层次不同,具体目标由厅农机化办根据各区域农业机械化实际发展状况,通过调研和专家论证进行制定。

      七、附则
  对不能按本指南规定与合同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和填报有关资料报表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项目承担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项目承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本指南由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附件1:推广站建设项目申报书
       附件2:推广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3:推广站建设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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