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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业机械化 推动农业现代化
点击次数:1819     日期:2005-06-08     编辑:超级管理员
中国人大网6月30讯  解决“三农”问题是全党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把“三农”政策按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之一。2004年6月25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在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和第十次会议审议之后,以150票的高票获得通过。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是一部农业方面的重要法律,它符合我国现阶段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必将受到普遍欢迎。
 
    从代表议案到法律草案
    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先后有481名代表提出14件议案,建议制订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法律。
    祖丽菲娅·阿不都卡德尔,第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总经济师、高级工程师,一直关注“三农”和农业机械化。她调查后的结论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存在发展水平低、结构性矛盾突出、应用范围小等诸多问题。她认为,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法律,促进农业机械化。她先后在人代会上三次领衔提出制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立法议案。
    2001年初,全国人大农委牵头,同有关部门一起进行调研论证,着手起草工作。2003年6月,“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农委牵头组织的起草领导小组,先后多次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农委的意见,到12个省市进行了调研。在广泛征求地方人大、有关部门、基层干部、农民群众、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论证、多次修改,经2003年8月全国人大农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
    为确保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两次主持召开协调会,听取有关方面对草案的意见并进行研究修改。2003年11月,草案送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征求意见。起草组又逐条研究了反馈意见,对草案进行再修改。200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农委第四次全体会议再次审议通过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
    2004年2月26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根据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意见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草案有关问题到湖南、湖北、黑龙江、吉林四省进行调研。法律委员会于6月9日和6月16日两次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确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2004年6月21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立法必要性的凸现
    对于制定这么一部法律的必要性,在第七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气氛热烈的发言。
    多数委员认为,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是必要的,这对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4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连宁及其一行,就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的有关问题结合常委会审议的意见,赴黑龙江、吉林两个农业大省进行调查研究。通过调查,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减轻了农民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实现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建设。
    调查显示,黑龙江2003年全省机耕、机播、机收程度分别达到89.6%、70.2%和26.2%,综合机械化程度达到74.1%;吉林全省机械耕整地、机械播种分别达到89.6%和51.4%,综合机械化程度达到74.1%。
    但并非全国农业机械化程度都有这么高。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机耕、种、收三项作业平均机械化水平仅为30%;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机产品的总体水平至少落后20-30年,与新兴发达工业化国家相比落后10-20年;而且,农机管理也还很不规范。
    多年来,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央和地方都制定了一些扶持优惠政策,但常常是一事一议,缺乏稳定性;各地也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但是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各地普遍感到,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不强,有些地方性法规、政策不协调,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这些问题。
    对农业机械化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是农业发达国家的通行作法,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许多国家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都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持和保护农业。例如,日本、韩国分别在1953年、1970年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他们的作法值得我们有选择地吸收和借鉴。
    正如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明祖在向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提出的: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支持和保护农业、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以及当前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形势看,制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都是必要的、适时的。
 
    扶持措施的含金量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重点支持。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央、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补贴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业机械作业组织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
    部分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在审议中提出,上述扶持措施太原则,应增加一些更具体的规定。
    有的委员说,扶持措施上有点含金量,但不是太大,建议对第6章中这4条扶持措施应由国务院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这样可以增强操作性,真正发挥这部法律的促进作用。
    列席十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随着农村产业化经营的不断发展,农民购买农机的热情非常高,但资金筹集面临较大困难,目前实行的信贷部门的小额贷款,对农民购买大型农机具很不适应。建议国家像支持购买小轿车分期付款那样,出台适合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信贷扶持政策。
    对此,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汇合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草案上述三条规定体现了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扶持精神,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是必要的。具体落实措施,需要由国务院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把上述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肯定,是本法的重要内容。经过两次审议后,多数委员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很快,国家财力越来越强,特别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和农业现代化问题,必将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因此法律对政策扶持作出原则规定,再由国务院作出必要的具体规定,是可行的。至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扶持措施这一问题上形成共识。
 
    在审议中不断完善
    提高立法质量是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点,这一指导思想贯穿到每部法律案审议的全过程。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审议自然也不例外。在两次审议中,组成人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畅所欲言,提出多项修改意见。
    如关于本法的调整范围问题。在第一次审议中,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有的委员提出,本法所称农业机械不宜限于农业部门管理的机械,按照农业法中的“农业”定义,农业机械还应包括“林业机械”。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认为,本法作为农业机械化的促进法,所涵盖的农业机械的范围还是宽一些为好,可以按照农业法确立的“农业”定义,对农业的范围可以不再具体列举。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在第二次审议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技术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有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农业机械化所要解决的是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的问题,不依附于农业机械的农业技术的推广运用,在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已有规定,可不再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这一款中的“和技术” 三个字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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