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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交 通 厅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文件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粤农(2006)102号
关于做好联合收割机
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交通局(委)、公安局,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
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有关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免缴车辆通行费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交通厅、农业厅、公安厅《关于对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免缴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粤交费[2005]563号)的要求,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管理,方便群众,减轻农民负担,提高行政效率,现就做好《作业证》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申领《作业证》。《作业证》免费发放,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
二、申领《作业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具有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 (二)联合收割机(插秧机)驾驶员必须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能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操作性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
三、《作业证》经省农业厅、交通厅、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加盖公章后,委托县级以上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一)各县级以上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农业厅农机化管理办公室申报《作业证》需求量。 (二)省农业厅、交通厅、公安厅按各地申报的需求量,在《作业证》上加盖公章后,下发给各县级以上农业(农机)管理部门。 (三)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机主申领《作业证》时,应提供行驶证正件及复印件、收割机(插秧机)驾驶员的驾驶证正件及复印件。当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收到机主申请后,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及时发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向机主说明原因。 (四)负责发证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作业证》发放的有关信息以县为单位汇总,逐级上报农业、交通、公安部门,并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上公布。每年12月底,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将未发放的空白《作业证》收集上交到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统一销毁。
五、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不得混载其它货物(人员生活必需品,收割机随车维修工具、器材除外)。
六、《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伪造、转借和倒卖,过期作废,并由发证部门负责及时收回。
七、违规发放《作业证》的,由上级农业(农机)管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00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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