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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委员会章程
点击次数:1115     日期:2005-06-10     编辑:超级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a Certification Committee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 。缩写为CCAM。
    第二条 管理委员会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设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实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保障农机产品的安全和有效,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促进国内、国际贸易,发展国际认证合作。
    第四条 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第五条 获准认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除接受国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由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科研、检验、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委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四名,正、副秘书长各一名。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两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农业部推荐。管理委员会另两名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推荐。管理委员会内设申诉受理小组,负责受理用户的投诉和申诉,小组成员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部和国家机械工业局各推荐一名委员担任。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的英文名称China Certification Center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缩写为CAM。中心设在农业部,为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工作实体。中心主任由农业部推荐,中心副主任由农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局各推荐一名,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制订、修订管理委员会章程(草案)、管理办法(草案);
    2、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可开展认证产品目录方案;
    3、批准中心运行方针、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4、审议决定中心正、副主任人选;
    5、监督中心财务状况;
    6、处理对中心的投诉。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负责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一条 认证中心的职责:
    1、制定产品认证的具体实施办法;
    2、提出开展认证产品目录建议;
    3、确认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出制、修订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的建议;
    4、受理国内外企业提出的认证申请,组织对申请认证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协调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5、批准通过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6、负责对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质量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7、作出维持、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8、处理有关认证的争议投诉问题;
    9、按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收费办法,统一收取和管理认证费用;
    10、开展同行质量认证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1、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检验机构和审核人员
    第十二条 承担认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是'国家认可实验室'(目前暂定为国家级和部级质检中心)。
    第十三条 承担认证企业质量体系审核任务的审核人员,必须是国家注册质量体系审核员。
    第十四条 承担认证任务的检验机构和审核人员,必须履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认证中心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应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也可临时召开。
    第十六条 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即达到会议的法定人数。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派代表参加,计为法定人数,拥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会议在作出决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以举手方式表决,委员每人均有一票表决权,主任委员不参加表决,但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委员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 在全体会议休会期间,有重要事项需研究时,由正、副秘书长提请主任委员,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会议由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对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也不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委员,管理委员会可与有关部门协商,建议另行推荐人选,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更换。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对认证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应负保密责任。
    第六章 认证费用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认证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认证活动中,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认证费用管理办法',向认证企业收取认证费用。
    第二十二条 认证费用由认证中心统一收取和管理,并每年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报告。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中心、参与认证工作的检验机构和人员及获准产品认证的企业违反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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