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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办法
点击次数:1145     日期:2005-06-10     编辑:超级管理员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行为,促进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事业发展,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财综字〖1999〗129号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1610号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参照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国认委产秘函(1999)18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审核(检查)人o日数确定指南》的通知,结合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
    第三条 农机产品认证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与认证有关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和维护,办公费用,以及上交认可机构的年金等。不得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
    第四条 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的收费项目包括:申请费、审核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年金(含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
    一、 申请费:人民币2000元。
    二、 审核费:分为初次审核费和监督审核费。审核费=3000元×审核人o日数。审核人o日数的确定参见附件1《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审核人o日数参考表》。
    三、产品质量检验费:认证检验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参见附件2《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四、审定与注册费: 3000元(含证书费)。(每增加1张证书,增加100元。)
    五、年金(含标志使用费):5000元。每年交纳一次。
    第五条 企业要求按高于产品质量认证规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对其产品进行质量认证时,经双方协商,适当向企业收取质量认证技术标准确认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六条 企业申请复评时,申请费减半,审核费视情况一般收取初次审核费的2/3左右,其他收费标准不变。
    第七条 境外认证业务收费标准,由本认证中心与受审核方参照境外同业收费水平协商确定,并报CNACP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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