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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2008〕194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8〕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开展“平安农机”自评和推荐工作
自2006年全省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以来,在各级农业(农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农机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农机经营、使用者和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初步构建了我省农机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三大防线”。为进一步推动“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近日,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工作,表彰一批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充分体现了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高度重视,充分肯定了近三年来各级农业(农机)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各级农业(农机)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精心组织开展“平安农机”自评和推荐工作,促进我省农机化安全发展。
二、考评方式和内容
(一)省农业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组成全省“平安农机”考评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厅潘雪芬副巡视员和省安全监管局冯寿宗副局长分别任考评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并在省农业厅农机化办(农机安全监理办)设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的考评和推荐工作。
(二)在7月底前,各县(区、市)农业(农机)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0分以上的县(区、市)可向地级市申报,地级市农业(农机)和安全监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要求的向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三)8月至9月份,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级市推荐的材料,选出5个初评对象,由省“平安农机”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对其进行实地检查和复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择优选出3个“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推荐到全国“平安农机”考评领导小组。
三、有关要求
请各级农业(农机)和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按照《通知》中考评标准、程序和时间安排等要求,认真总结、审查和整理相关资料。由地级市推荐的“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要以正式文件将《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报表》和《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报送到省“平安农机”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 gdnjzwm@126.com。
联系电话:020-37288709,37288708。
抄送: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8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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