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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2008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点击次数:884     日期:2008-05-20     编辑:超级管理员

粤农〔2008〕1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做好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的规定,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申报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财〔2008〕26号)和财政部《关于预拨200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农〔2008〕19号)要求,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上报了《关于广东省2008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粤农〔2008〕66号),业经农业部、财政部批准。现将《广东省2008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财政厅
二○○八年五月八日

 


 
广东省2008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做好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结合我省2008年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的中心目标,以改善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现代农业建设为主线,以推进重点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机械化为重点,突出高效、节能、安全、环保的先进适用机具,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参与补贴市场竞争,规范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提高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改善装备结构,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

      (二)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及机具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的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节本增效。

      (三)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四)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

      (三)向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倾斜、向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倾斜、向农机服务组织倾斜。

      (四)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五)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资金计划指标

      根据2008年下达我省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原则上覆盖所有农业县(市、区)的规定,按照实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基本原则,以各地级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上报的计划指标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养殖业发展情况、农机化综合水平、农民购买能力和地方政府积极性等县域差异以及往年项目的实施情况等因素,确定我省2008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县和补贴资金计划指标(附件1)。

      五、补贴对象的确定和应承担的责任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即具有实施县户籍的农民或在实施县辖区内有承包耕地、池塘合同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指利用自有或筹集的各种农业机械经常性地从事耕、种、收、植保、排灌、养殖等方面作业服务,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组织)。除使用各级财政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各级财政资金购置农业机械的购机者,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二)优选条件。在申请的补贴资金超过计划指标时,确定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

      1.种植大户(年种植或承包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农机专业户(拥有或承包2千瓦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和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依法注册登记1年以上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

      2.购置配套农机具(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的申请者。

      3.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的科技示范户和“平安农机”示范户。

      4.持有农机管理、推广部门核发的农机技术培训证书、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操作技术基础、农机作业服务经营经验并能够积极配合农机部门管理的申请者。

      5.未享受过财政资金补贴购买农业机械的申请者。

      申请者的条件相同时,根据申请和受理时间的先后排序确定。

      (三)补贴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1.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管理规定,购机后必须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补贴机具的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号牌和行驶证;法律法规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积极支持当地的农机推广工作。

      2.补贴机具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四年内不得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行政区域过户,五年内不得转卖到广东省外。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补贴机具,必须报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逐级上报地级以上市和省农机主管部门备案。补贴机具的转让价不得高于原购机时机具价格减去各级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

      3.不得将补贴机具租赁到广东省外,不得通过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转让补贴机具。

      4.违反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一经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实,必须退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今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资格。

      六、补贴机具和补贴额

      (一)补贴机具的种类。按《广东省2008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粤农〔2008〕210号)执行。

      (二)补贴额的确定。结合我省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

      要以及我省《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的实施,补贴率和补贴额的确定原则是:

      1.对同类别、同品种内不同型号的产品,补贴率相同,不搞差别对待。在按相同补贴率计算出不同机具的补贴额的基础上,对同品种、同基本配置规格、价格相近的不同生产厂家的机具,实行统一定额补贴。

      2.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的补贴限额提高到8万元)。

      3.对种植机械类的水稻插秧机和收获机械类的水稻联合收割机,在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使用我省《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累加补贴。

      (三)补贴数量。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购机数量为:

      1.个人和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一套和三套(一套指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

      2.直接从事植保工作的植保作业服务队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

      3.个人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的数量均不超过6台。

      七、资金下达和拨付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支付给农机供货方(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累加补贴的省财政补贴资金在2008年度《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中安排,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政补贴资金采取“差额购机、统一结算”方式支付。购机时采取“差额购机”,补贴受益个人或组织只需支付机具价格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给农机供货方就可提货。资金结算时采取“统一结算”,农机供货方定期向省和有关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结算的有效凭证,经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函和确认清单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审核并与农机供货方结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省财政补贴资金由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直接支付。

      八、主要工作任务和程序

      (一)县(市、区)级农机主管部门。

      1.开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公布《广东省2008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确保让农民充分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申请和办理程序、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额。

      2.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受理时间、受理地点、联系人和电话,接受农民的咨询;受理农民申请,指导农民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2)。

      3.各市、县(市、区)会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成立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上报至地级以上市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进行审批。

      4.协助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对通过评审的补贴对象在其所在乡或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内容必须包括:补贴对象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址,申请购买的机具品种牌型、数量及其生产企业,机具价格和补贴额,公示时间等,同时应公开投诉电话和联系人。

      5.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补贴对象发放《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需省财政累加补贴的机具发放一式3份,只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补贴的机具发放一式2份)。《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应直接发放给原申请者,不得交给农机供货方。

      6.在购机者购机时,应派人在场见证,监督采用“差额购机”方式,由购机者向农机供货方提交《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并按机具价格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交款提货,同时要求农机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给购机者。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7.对补贴购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建议在购机交接时同时进行),并按照《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要求对补贴机具进行编号,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漆标志。

      8.加强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和质量调查监督、质量投诉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及时对补贴机具进行登记入户和办理农机牌证。

      9.对补贴机具进行统计汇总后,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附件3),及时上报地级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各1份);及时将购机补贴信息录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基本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上报数据文件于10月底前报省农业厅。

      10.建立备查档案,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备查档案应包括“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以及有关文件、公告、公示材料等;向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上报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材料,项目(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阶段性执行情况总结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上报,项目全年执行情况总结于10月底前上报。

      (二)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

      1.确定购机补贴申请的受理时间,会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成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评审组。

      2.在受理申请结束后,根据补贴资金规模和各县(市、区)上报的购机补贴申请,先对申请购机者的条件进行核实并排序,然后召开评审组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筛选,初选出补贴对象。

      3.负责对评审通过的购机申请者在其所在乡镇或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自留备案1份,报省农业厅1份,其余的(需省财政累加补贴的机具一式4份,只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补贴的机具一式3份)送交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

      4.每季度受理一次农机供货方提出的省财政累加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接到农机供货方提交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附件4)和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凭证(《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补贴机具发票复印件,复印件需加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公章)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汇总省财政累加补贴资金额,出具资金结算函和确认清单,提交当地财政局审核和办理资金结算。

      5.建立备查档案,做好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每年10月底,会同级财政部门将全年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执行情况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和合理建议)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三)省农业厅。

      1.每季度受理一次农机供货方提出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接到农机供货方提交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附件4)和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凭证(《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补贴机具发票复印件,复印件需加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公章)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汇总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额,出具资金结算函和确认清单,提交省财政厅审核和办理资金结算。

      2.汇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基本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文件并上报农业部。

      3.做好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补贴机具质量投诉,以及专项实施进展情况总结上报工作。

      (四)财政部门。

      1.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派员参与当地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评审组,共同做好购机受益者的评审确认工作。

      2.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接到同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交的省财政累加补贴资金结算函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省财政累加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有关农机供货方。

      3.省财政厅接到省农业厅提交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函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有关农机供货方。

      4.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本地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补贴,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体现,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农机购置补贴项目顺利实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制度,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受益评审和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受益对象,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控制在财政补贴资金计划指标额度内和补贴产品目录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擅自超额和扩大补贴产品范围。各级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要严格审批程序,明确执行权限,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审批权在地级以上市;要认真核实和评审农民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原始凭证和资格条件,严防一机多补或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严禁将“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直接提交给有关农机供货方;补贴申请未获得地级以上市审批和通过受益公示,不得发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各级农机管理机构不得向农机供货方和购机农民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机具的经销活动、违规代收购机款,不允许供货方代替农民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手续。要认真核实补贴机具的实际购置情况,确实加强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和价格、质量调查工作,明确专人及时做好项目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和备案、上报工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在补贴专项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以及不按规定及时上报补贴专项档案信息的地方,将暂停安排或调减中央补贴专项资金数量。

      (三)落实职责,保障经费。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能,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步骤进行操作,并做好各环节工作的衔接,确保补贴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各项补贴工作的落实。对于当地农业发展急需,农民广泛认同的关键机具设备,要集中资金,联动补贴,提高整体效能。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购机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专项实施区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具。要搞好咨询服务,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充分尊重农民选择权,不得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根据补贴工作进度要求,农、财两部门要积极配合,资金结算时与农机生产企业联系并确认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单位,分期分批分次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以减轻农机供货方资金周转的压力。要协调农机生产企业,搞好供货衔接,充分发挥企业自身技术、网络优势,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取消其农机产品列入补贴产品目录资格。

附件:1.广东省2008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计划表
            2.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3.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
            4.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表

 

主题词:农业  机械  补贴  方案  通知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海洋渔业局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8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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