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闻
农财两部建黑名单严惩农机补... 
山西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部级... 
江苏部署2012年农机购置... 
新华社系列述评学习贯彻中央... 
安徽购机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解... 
山西三措施强化农机质量管理... 
全力以赴抗旱保春播 力争粮... 
新疆疏勒做好设施农业配套机... 
图片新闻
意见与建议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法规
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 (3)
点击次数:2566     日期:2005-05-17     编辑:超级管理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生产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无产品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二)擅自更改农药产品标签内容或标签内容不全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 未取得《农药经营上岗证》而销售农药的,对经营单位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无产品标准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非法所得1-3倍罚款;

    (三)销售国家禁用和已撤销登记的农药产品的,处以非法所得1-3倍罚款;

    (四)不按农药安全使用有关规定施用农药,导致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责令销毁其农副产品;情节严重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可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检测和销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化工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准产证》生产农药的;

    (二)生产国家禁用或已撤销登记的农药产品的;

    (三)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农药产品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产品造成人畜中毒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造成药害、丧失药效等质量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造成人畜中毒事故和药害、丧失药效等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药:指化学合成或生物或天然来源的某种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可用于:

    1.防治农、林、牧业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和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

    2.防治卫生害虫,如蚊、蝇、蜚蠊、家鼠等;

    3.防治仓储害虫;

    4.调节植物、昆虫和螨的生长和发育(不包括肥料);

    5.农、林业产品的防腐和保鲜;

    6.防治河流、渠道、铁路、建筑物以及其他非农业场所上的有害生物。

    (二)农药产品:指经过加工包装作为商品销售的农药。

    (三)药害:指使用农药对非靶标植物产生的有害作用。

    第四十条 在本省范围内生产、配制、销售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的农药产品,除按照本规定管理外,还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广东省农业机械信息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广东省农业机械信息网 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广东省农业机械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广东省农业机械信息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广东省农业机械信息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广东省农业机械信息网联系。
Copyright©2000-2008 GDNJ.GOV.CN,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广东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主办单位:广东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 E-Mail: gdnjw@126.com webmaster@gdnj.gov.cn
技术支持:广州市健坤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27041号